法律翻譯主要兩大功能,一是為政府、組織及個人提供一國的法律信息,二是為在異國投資、交流的外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據,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。在此基上,譯者自行根據翻譯的目的采取一些列具體的翻譯策略與方法。
1.目的原則的應用
例如在進行中文法律的英譯時,譯文的接受者或為英國人、美國人、加拿大人或其他的英語使用者或非英語使用者,譯者要根據具體的接受者的國籍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譯文。
2.連貫原則的應用
連貫原則又名"篇內一致,",即譯文應與接受者的處境是相關的,譯文需要與接受者的交際場景、文化與知識水平相適應。佛米爾認為,任何文本都具有提供信息的功能,接受者從中接收其感興趣或重要的信息。
同時法律分為大陸法系及普通法系,因各國所屬法系的不同,在翻譯過程中,譯者應盡可能的跳出原文的限制以避免產生晦澀拗口的譯文,要使譯文自然貼近譯入語的法律用語及法律體系。如普通法系中的"陪審員"是jurnor,而中國的陪審員則為judical assessor。
3.忠實原則的應用
所謂忠實原則,即為"語際一致",是指譯者在具體的翻譯過程中,既要忠實于原文本作者,又要忠實于譯語讀者和翻譯行為的發起者,以達到兩者間的平衡,協調譯入語文化和譯出語文化間對翻譯行為的制約作用,強調在原文作者,譯文發起者,譯者與譯文接受者多邊關系中尋求一致。原文與譯文間的忠實是多層次的忠實,如語言方面的忠實、修辭方面的忠實、文體方面的忠實、功能方面的忠實等等。
在加拿大、香港等國家地區,由于采用的是雙語立法,因此法律翻譯具有和原文同等的法律效力。在此情況下,更要注重翻譯的忠實原則。這就要求法律翻譯工作者要掌握豐厚的法律知識,做到原汁原味的傳遞法律信息。
綜上所述,目的論在法律翻譯過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,各種翻譯技巧與策略都取決于譯者文化、語言的差異及作者的理解。由于法律文本的特殊性,譯者在翻譯過程中,要做到目的原則、連貫原則、忠實原則的相結合,特別是要重視忠實原則。